葉姓女子的老公胡姓男子偷情外遇,之後承認錯誤還簽下切結書,要把新北的國宅送給她,後來二人離婚,胡男卻拒絕把房子過戶,葉女就控告胡男,要求胡男履行贈與契約。
胡男辯稱,當初是葉女接到銀行要求繳交卡債,要撤財產的律師函,嚴重的躁鬱症開始發作,他被葉女以死威脅才簽下切結書,因此此份贈與應該從頭到尾都無效。
但新北院認為,胡男自己簽了贈與切結書就要履行契約,且胡男曾找房仲要辦理房產過戶給葉女,因胡男戶籍沒設在國宅,不符合設籍國宅2年才能出售的規定,所以才不了了之。
如今《國宅條例》有經過修正,等國宅取得使用的執照15年後,就不會被設籍給限制過戶了,胡男應照當初簽的切結書,即刻把國宅過戶給葉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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